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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如何组成?

答疑意见:

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由四名人民陪审员和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过程中附带提起,与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区别,故在审判程序、审判组织上应适用刑事案件审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否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刑事案件是否符合“社会影响重大”的标准进行判断,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决定的内容。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相对较轻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咨询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王雄英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张磊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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