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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可以更换几次辩护人?

答疑意见:选择辩护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保障。但是,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频繁更换辩护人,会影响诉讼正常开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当庭更换辩护人、当庭拒绝辩护等作为“诉讼策略”的情形,严重干扰庭审正常进行。为切实保障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诉讼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一十一条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

其一,该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据此,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后,在同一审判程序中一般最多可更换两次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指被告人更换辩护人的次数而非人数,被告人可以一次更换一名辩护人,也可以一次更换两名辩护人。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前后可选择三至六名辩护人,足以保障其辩护权。

其二,该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依据上述规定,与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可以两次更换辩护人有所不同,被告人当庭可以两次拒绝辩护人辩护,但只能更换一次辩护人。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庭审是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为组织庭审,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如不对被告人当庭频繁拒绝辩护和更换辩护人加以必要规范,将极大影响庭审正常开展。当然,根据该条第五款的规定,如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则不予准许。

咨询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任梦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郭魏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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