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仅撤销罚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缴纳的罚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答疑意见: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列举了“违法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和“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
没收财产已经执行”两种
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情形,对于再审
刑事判决仅撤销罚金
附加刑、未改判无罪的情形并未明确规定。结合
立法本意分析,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应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主要考虑是,再审刑事判决撤销罚金刑后,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原生效裁判取得罚金的法律依据已经丧失,继续占有该罚金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故应将已执行的罚金返还
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依法保护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一致。其中的“应当返还”属于原罚金执行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依法赔偿”则应理解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国家赔偿,可以作为人民
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此类刑事赔偿
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原罚金执行机关未依照上述
司法解释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向被执行人返还已经执行的罚金,被执行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咨询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杨毅鹏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高 珂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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