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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查封其不动产后拖延处置为由,申请法院赔偿因拖延执行而增加的债务利息,应否赔偿?

答疑意见:错误执行赔偿主要针对积极作为的错误执行行为,对于包括故意拖延执行在内的不作为错误执行应当审慎认定,不宜宽泛把握,以实现促进规范执行和保障依法履职之间的平衡。查封不动产长期未处置,如果在此期间该财产处于续封状态、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向执行法院申请处置财产,在没有正当事由(如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等)情况下,执行法院故意不予处置的,应当认定属于故意拖延执行;如果未能及时执行存在正当事由,执行法院并无过错,则不应认定为故意拖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错误执行行为的存在仅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条件之一,是否予以赔偿仍需结合是否存在最终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其他要件进行判断。在赔偿责任成立后,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在有些情形下,除执行法院外,还可能包括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赔偿请求人等)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区分责任主次,确定错误执行法院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黄 丹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梁 清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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