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况;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五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五十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满足使用需要;

(五)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六)运输机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七)有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工程的概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非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第五十八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章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

第六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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