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履行国家及民航局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六十九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十一条 空管工程在相应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的台(站)址得到批复后方可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十二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下列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批: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七十四条 其他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七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七十六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予以批准。

第七十七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七十八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概算调整,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十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十一条 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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