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机关确定的人员参加,应当包含市场监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第九十三条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范本,明确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和案卷归档要求。

第九十四条 市场监管机关作出撤销登记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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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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