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发放不公开、不及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3>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下一篇: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