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水务、交通运输、国资、城市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教育、民政、安全生产监督、文化旅游、卫生计生、生态、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和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避难场所,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社会和个人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和配合协助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第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依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防治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拟订市、县(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任务作出明确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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