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林业、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场所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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