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顾名思义,
即为有名无实,
实践中一些人出于自身身份的限制,
无法抛头露面,亲自操刀,
只能选择找个“替身”来顶包,
出事儿了一躲到底,
直接上演一出:金蝉脱壳。
说到底,
挂名就相当于在一张空白的合同或卖身契上签字,
关键时候摇身一变成为“背锅侠”,
挂名股东、法人、董监高,
各种职位、身份应有尽有,
不知道看完今天的文章,
你还敢不敢“被挂”?
或许哪天就得“自挂东南枝”!
今天我们来看看这些挂名职位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看看挂名法人的风险:
一旦公司因为民事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登记的法人将会受到的限制很多。
例如:
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办信用卡,孩子不能上私立学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以及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都将面临行政处分、罚款。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人是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中,涉嫌对其主管人员判处刑罚的罪名包括:
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著作权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
虽然仅为挂名,但是明知或者放任犯罪,挂名法人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也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如果董事、监事、高管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尽管为“挂名”,但是挂名的约定只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存在对外的对抗效力。
即使挂名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不承担相应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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