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间提前离岗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19-05-08
法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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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痛苦的事是上班,
比加班还痛苦的事是加班,
比加班还要痛苦的事是天天加班。
可是面对加班,
我们只能默默承受,
毕竟这年头大家都很拼,
赚点钱也是真不容易。
那么如果在加班期间提前离岗,
由此发生交通事故,
算不算是工伤呢?
匡方丽是东莞盈正公司的员工,
某日晚21时40分许,
匡方丽在加班期间提前离岗,
在回其租住的房屋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匡方丽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匡方丽弟弟匡亚雄要求认定匡方丽的死亡为工伤。
东莞社保局受理后,
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匡训标不服向法院起诉,
撤销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并限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
东莞社保局后又予以认定工伤。
东莞盈正公司不服,
于2015年10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❶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虽然匡方丽加班期间离开工作场所,但即使匡方丽提前下班没有经过东莞盈正公司同意,其行为也仅是违反厂规,并不影响其发生涉案伤亡视为下班途中的认定。
❷关于工伤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匡亚雄是匡方丽的弟弟,在民法意义上属于匡方丽近亲属。因此,匡亚雄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
二
二审法院认为:
擅自离岗非隶属职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故东莞社保局将案涉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有失妥当,应予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对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的近亲属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但是民法领域对近亲属的范围已进行明确,如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此外,由于工伤认定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所发生的行政纠纷。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所以,
匡亚雄作为匡方丽的弟弟,
符合前述规定的“近亲属”范畴,
其当然有权提起案涉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上下班途中除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
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对单位显然缺乏公平。
本案中,事发当晚加班的下班时间为22时30分,而匡方丽离开单位的时间大概是21时00分,并将工卡交由唐冬华代打下班卡。
所以,
匡方丽提前下班系未经东莞盈正公司同意的擅自离岗行为,
认定为工伤有失妥当,
应予以撤销。
在正常加班时,切勿不经单位同意提前离岗,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由自身承担。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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