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有限合伙人是指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类型,主要由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构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其出资形式限于货币、不动产等财产权利,禁止劳务出资,且不执行合伙事务或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享有与合伙企业交易、自营竞争业务及财产份额出质等权利,但需受合伙协议约束。与普通合伙人相比,其责任限于出资额,财产份额转让仅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全体同意;退伙后对债务的责任限于取回财产,身份转换为普通合伙人需全体一致同意。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有限合伙制度,允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成为有限合伙人,并明确其有限责任属性及税收规则。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标注“有限合伙”字样,且合伙人总数不超过50人,需至少保留1名普通合伙人维持企业存续。若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则须解散,普通合伙人缺失则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修订还规定特殊情形下有限合伙人需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等主体担任普通合伙人。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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