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且不参与经营,其起源可追溯至10世纪意大利商港规避教会法的康曼达契约。该制度15世纪发展为法国两合公司,1822年美国纽约州颁布首部有限合伙法,1907年英国《有限合伙法》确立登记制与有限合伙人资本撤回限制 。
2006年中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确立有限合伙制度,规定合伙人双向转换需全体一致同意并追溯债务责任,明确有限合伙人可参与入伙退伙决策等8项非执行事务行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含1名普通合伙人,名称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主要应用于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领域,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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