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GP)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区别于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GP在关联交易、竞业禁止、财产份额处置及劳务出资等方面受到更严格限制。例如,GP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交易,且不得从事同类业务;财产份额对外转让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可采取劳务出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上市公司被明确禁止成为GP。
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繁荣时期,GP募资相对容易,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LP对GP的干预增加,双方矛盾凸显,中国PE行业进入LP主导阶段。为平衡利益,GP管理费及收益分配机制趋向灵活化。实践中,部分受法律限制的主体通过合作协议形成合伙关系,规避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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