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debt of partnership)

合伙债务是合伙组织在存续期间以自身名义对外形成的民事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存在严格区分。其清偿遵循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需先用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根据约定行使追偿权。司法实践中,合伙人主张债权时需遵循必要共同诉讼规则,未约定的连带债权需通过程序法追加当事人实现权利主张。

合伙债务产生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需满足三个要件:以合伙组织名义对外缔约、债务用于合伙共同事业、债务发生于合法经营范围内。其本质是组织债务而非个人债务的集合,与《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的"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形成法律呼应。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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