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在观测场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大于7°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空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距观测场放球点50米范围内,设置影响气球施放的障碍物;

(二)在制氢室、储(用)氢室的周边25米防火间距范围内修建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道路,在50米防火间距范围内修建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火源;

(三)在制氢室、储(用)氢室的周围架设防火间距小于1.5倍电杆高度的架空电力线;

(四)在使用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的地面接收设备四周100米距离内,设置对电磁波反射强烈的物体和大型水体;

(五)在采用定向天线探测系统(雷达、无线电经纬仪)的高空气象观测站周围,设置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遮挡仰角大于5°的障碍物;在其高空盛行风下风方向±60°方位范围内,设置对探测系统的天线形成遮挡仰角大于2°的障碍物;

(六)在使用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的周围,设置对卫星导航系统接收天线形成遮挡仰角大于10°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天气雷达站的探测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和遮挡方位角超过0.125°的障碍物;

(二)在天气雷达工作频点以及所占频谱范围内,使用干扰电压超过0.4μV容限值的其他电子设备;

(三)在天气雷达站周边1200米范围内,建设超过110KV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高压变电站、高频热合机;

(四)在天气雷达站周边700米范围内,修建电气化铁路或者公路;

(五)在天气雷达站周边500米范围内,修建非电气化铁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用于监测中小尺度天气的区域气象观测站周边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3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两年将本地区设置的气象设施、场站的类别、地理位置、观测项目、探测设施、保护标准、保护范围、禁止内容、观测场地平面图等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和抄送。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在协调设置多部门共同审批流程时,对于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统筹考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并为探测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因人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气象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和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提出迁移气象台站,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气象台站迁移用地,并承担迁移、建设费用。

因人为原因造成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破坏的,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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